关于白沙县行人车祸的认定问题

关于白沙县行人车祸的认定问题,主要涉及道路交通管理和事故处理等法律规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36条,机动车、非机动车、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。如果发生车祸,应立即停止车辆,并保护现场,不得移动车辆痕迹、伤者位置或清理遗落物品。根据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》第14条,事故发生后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,同时对可能影响责任认定的关键证据进行固定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36条:机动车、非机动车、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。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37条:行人经过道路时,应当走人行道;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上,应当靠路边行走。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》第14条: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,应当立即派遣警员赶赴现场,并按照规定妥善采取措施,保护现状,防止vidence的损毁、丢失或其他可能影响事故认定的行为。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》第15条: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时,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解释,收集其他证据,制作现场图和示意图,并作出相应的记录。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》第16条:对于责任认定存在争议的事故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进行专业碰撞鉴定,或者征求技术专家的意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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